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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二
发布时间: 2026-01-08

第五章 绿色产品标识

  第三十三条 绿色产品标识的基本图案如下所示:

  具体样式如下:

  (一)绿色产品全项认证标识样式

       (二)绿色产品分项认证标识样式


       需要标注中国环境标志、绿色建材分级认证标志等其他识别信息的,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相应制度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四条 绿色产品标识通常为绿色,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标注后应当清晰可识。

  第三十五条 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产品,可以使用相应的绿色产品标识。

  对同时获得全项认证、分项认证的绿色产品,仅需标注全项认证标识;涉及多家认证机构的,标注全部认证机构标志。

  第三十六条 除相关制度方案或者认证机构另行要求外,获证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印制、模压等任意制作工艺,在产品本体、铭牌、包装以及说明书、合格证、光盘等随附文件的适当位置加施绿色产品标识,同时也可以在操作系统、网络销售平台等显著位置展示绿色产品标识。

  第三十七条 认证机构、获证企业应当建立绿色产品标识管理制度,确保其正确加施、标注和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绿色产品认证活动、认证结果和绿色产品标识使用实施监督检查,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根据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绿色产品认证监督检查;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行政监管信息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于企业名下。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对绿色产品的采信,并依据职责对绿色产品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四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建立绿色产品认证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加强认证全过程信息采集和信息公开。

  第四十一条 对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的投诉举报,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绿色产品标识以及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同时废止

  政策文件: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rzjgs/art/2025/art_6663e19ccb9c44908c11c70cd5ac2a22.html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